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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刘男 身份证号:
乙方:李女 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2008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二、甲乙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视为对另一方的不忠实,应承担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之责任:
1、与某一异性的电话、邮件、短信、从训、收等方式的联络过度频繁,每天往来超过十次,每周超过五十次。能说明因工作原因等正常常交往的除外。
2、与某一异性的通讯联络中出现明显的情感流露词汇超过一定次数,收到的信息超过三次(含,发出的信息中超过一次(含)。能说明恶意骚扰的除外。
3、与某一异性的亲密照片一次以上(含)。能说明系正常的同学或同事交往除外。但若配有亲密的通讯联络纪录的,不能以正常的同学或同事关系相推脱。
4、无正当理由在晚上超过十二点回家。一周应酬时间超过三次的能作为正当理由,仍应受处罚。
5、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亲密异性朋友的信息的(信息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件、书信、包裹等)。恶作剧除外。
6、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外,在一般的伦理道德所不能接受的情形的。
三、出现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过错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补偿费人民币二万元。补偿应从个人财产中支付。从共同财产中支付的,应为四万元,并视为共同财产中的四万元约定为个人所有。处罚可以溯及即往,也即事后发现以前曾有过违反情形的,可以累加处罚。
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明的情形,虽并不必然表明违反一方有出轨情节。但足以说明违反一方未能正确处理好人际交往关系,未能注意到配偶的特殊情感需求。仍应受到处罚。
五、接受处罚后,能够虚心承认错误,并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的,可以酌情退回处罚,但不返还给个人,而是作为家庭度假基金。此条约定,并不表示鼓励犯错,只是表明双方对婚姻的珍惜态度。
六、处罚超过三次的〔含三次〕,视为双方自愿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此条约定,不以离婚为前提,只是双方认为违反一方已无管理好夫妻共同财产的自律能力。并且,不因相关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而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视为双方同意暂时由违反一方保管。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XXX 女方:XXX
签署时间:XXXX年XX月XX日 签署时间: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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