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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刘俊玲,女,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同仁医院退休工人,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南巷口村。
委托代理人:郑吉文,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南芦草园35号房屋使用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06年4月至2011年7月间租住房屋费用945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2011年8月起至实际交付房屋日至,每月支付原告租住房屋费用1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危险房屋使用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协议要求,原告于2006年3月1日,将本案诉争房屋腾空后交与被告。2008年11月28日,因被告拒不履行协议所确定义务,原告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2009年3月,被告起诉原告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贵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因贵院一审确认协议无效,原告提起上诉。2010年12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8125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18125号民事判决,原告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但为减少原告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特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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