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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佛山市顺德区XXX设备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王律师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与贵司买卖合同纠纷事宜,特向贵司致函,敬请依法处理所请事项:
XXX于2009年4月从贵司购买一台碧涞热泵热水机,用于其所经营的宾馆,购买的商品型号为RB-10/18K,购买价格为人民币三万九千元,从购买至使用不到一年的时间,由于热水机存在质量问题,先后两次出现故障,造成XXX所经营的宾馆16天不能供应热水、其间被迫停止营业,直接导致经营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在与贵司联系维修事项时,贵司没有及时派人上门维修,而是索要上门维修路费及材料费,否则不予派人维修,为使宾馆尽快恢复营业,迫于无奈,XXX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两次存款到贵司指定帐户:3114609980120166669,户名为:XXX,分别存款人民币一千元和八百元到该账户。
综上所述,贵司的售后服务行为与购买时承诺的服务完全不符,贵司服务承诺是:“包送货、包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 免费保修二年。 每三个月免费清洗一次净水器滤芯。每半年更换一次净水器滤芯。 终身维修,24小时之内上门服务。”贵司的服务承诺是购买本商品买卖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贵司没有及时派人上门维修,而是索要上门维修路费及材料费后才派人维修,是贵司对此份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
为此,XXX郑重委托本律师事务所,追究贵司此次买卖合同的违约法律责任,要求贵司退还上门维修路费及材料费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以及因不及时上门维修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共计人民币四万一千八百元,同时要求贵司继续履行承诺的售后服务:“免费保修二年, 每三个月免费清洗一次净水器滤芯, 每半年更换一次净水器滤芯, 终身维修,24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在此,本律师请贵司慎重考虑此事,收到此函后七日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并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我方将就你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你司的法律责任。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2 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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