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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催告函
湘联合律(2008)函字第21号
林** 女士:
您好!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受长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该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追缴事宜。就您拖欠物业公司物管费一事,律师事务所特指派本律师郑重向您致函如下:
一、经本律师查证,从2002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您欠缴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342 元。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小区维系正常运转的经济支柱,您拖欠物管费的行为,影响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小区其他业主公共利益的损害。
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义务。在您入住**新村**苑H*-5**房前,填写了《入住登记表》,办理了相应的入住手续,并与物业公司签署了《****业主公约》。《业主公约》约定:物业公司依照有关合同对**新村住宅区内的房屋、公共设施、居住秩序等事务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业主、使用人及其他应交费人员必须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而您在事实上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却迟迟不予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您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约。
三、请您自收到此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到物业公司交清所有拖欠费用。
如您逾期仍不履行交费义务,本律师将依授权采取法律行动,通过司法程序和强制措施追缴您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本律师调解阶段,物业公司只要求您交清所欠物管费即可。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物业公司将保留追收滞纳金的权利。届时给您工作和生活造成的影响、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您时间和精力上的损耗及其他法律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望您慎重考虑!
特此函告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胡春才
二00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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