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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催告函
湘联合律(2011)函字2号
长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和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一、经本律师查证,贵公司因项目启动资金严重不足,曾向长沙市**区*8街道办事处借款688万元。此事有双方于2007年6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关凭据为证。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贵公司须于2008年5月10日前归还688万元借款本金给长沙市**区咸**街道办事处。然而合同约定的还款期过后,迟迟不见贵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此后,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多次主张权利,要求贵公司履行合同,归还款项,现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去两年多,仍然未见贵公司有任何的还款行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贵公司逾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约,给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有鉴于此,请贵公司收到本律师函后,采取措施筹措资金,于 2011年1月28日之前履行还款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
三、如贵公司逾期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本律师将依授权依法采取法律行动,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资产的强制措施来追缴贵公司拖欠的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维护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的合法权益。届时给贵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时间和精力上的损耗及其他法律后果将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为避免矛盾激化,甚至徒增诉累,望贵公司慎重考虑!
特此函告!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春才
20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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