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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廷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管家巷7号。
法定代表人汪绍敏,局长。
张廷福因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廷福申请再审称,因渝中公安分局、渝司法局、渝中检、渝中区法院、渝五中院等部门,共同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作出错误的裁定判决和通知,故这些法律文书均应通通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法律的总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请求高院依法判决,彰显正义。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简称渝中区分局)对张廷福作出的渝中公不告(2014)第1号《不予公开告知书》,故本案的审查重点是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张廷福于2014年5月4日向渝中区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公安机关处理决定书;2、被不起诉人张廷福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洪志源的陈述;4、证人杨文兵、雷正田等人的证言;5、洪志源入院病历、证明;6、其他案卷材料。渝中区分局于同年6月16日作出渝中公不告(2014)第1号《不予公开告知书》,以张廷福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警务秘密为由不予公开。经审查,张廷福申请公开的信息系渝中区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刑事案卷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渝中区分局不予公开的理由虽然不当,但结论正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廷福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廷福的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廷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廷福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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