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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XXX号
原告:聂XX
委托代理人:陈慧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聂XX诉被告珠海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慧燕,被告委托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XX小区3幢205房的房地产;房屋价款为740218元;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7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适用;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1年8月,原告确认被告已向其交付了涉案商品房。2011年8月21日,被告为原告开具了740218元的购房发票。2013年9月27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房地产权属证书。从2011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27日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具,共有542个工作日。因原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遂于2014年6月13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2010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自认收房时间为2011年8月,即使从2011年8月31日起计,截至2013年9月27日,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具,共有542个工作日,超出了合同约定的365个工作日。原告抗辩认为逾期办证是因业主没有按时前来收楼导致的,不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至于原告抗辩未按期限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并未赞成业主的实际损失,因此不予支持违约金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7402.18元(740218*1%)的诉求,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延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740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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