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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申请人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申请人山东**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和指派后,我仔细询问了当事人某某,收集了相关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有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下面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而且被申请人在2012年7月23日为申请人申请了工伤,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劳动者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申请人自2012年4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2年7月2日出事后没有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了4个月,共领取了2万元,平均每个月的工资5000元。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15000元。
2、德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德劳鉴字(2012)第57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柒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
工伤柒级,左眼球破裂伤的停工留薪期是3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照发。
德州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2347元。
申请人于2012年在宁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了柒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598.50元,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协助办理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由宁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511元,由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6940元和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15000元。
代理人:李海英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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