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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谌某某,女,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夏艳华,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林某,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
本院于2014年某月某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谌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伟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29日在安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某月某日生育女孩林某某,2013年某月某日生育女孩林某某(未上户)。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经常争吵。2013年某月某日,原告因感情不和外出务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双方婚前有一定了解,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29日在安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某月某日生育女孩林某某,2013年某月某日生育女孩林某某。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谌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
二、女孩林某某由被告林某直接抚养,林某某抚养费由被告林某承担;女孩林某某由原告谌某某直接抚养,林某某抚养由原告谌某某承担。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谌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黄 伟
二0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胡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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