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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有关清理工作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5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6年10月29日宁政发〔1996〕107号公布)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12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06年3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9年4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删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91〕66号)第十条第二款。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并强行将坟迁至指定墓位,所需费用由丧主负担”。 二、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回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兴建和管理。” 三、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四条”。 四、删去《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或者被劳动教养”。 五、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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