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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介入该案件,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十分了解,同时对同案犯的涉案情况也较为了解。在庭前,由于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李**同时是案件的受害人之一,根据案件情况,与同案犯赵**的辩护人进行沟通,对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李**受害金额是否列入涉案金额取得一致的辩护意见。最终本辩护律师的当事人受到一年六个月的轻判。
孙**涉嫌诈骗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根据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委派本所李钧律师作为诈骗案件被告人孙**作为的辩护人参加庭审。辩护人通过阅读本案全部案卷,结合今天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事实部分
1、起诉书指称的部分事实不符合案件事实。首先起诉书指称的被告人孙**与赵**在事前预谋没有证据。由于赵**欠孙**的钱,孙**希望赵**尽快归还欠款,才答应和赵**一起通过押车,骗取他人财物。而在实施这些行为之前,孙**都不知道找谁借钱,借多少。孙**在实施犯罪之前既不认识李**,也不认识王**。而李**与赵**相识多年,王**是由李**介绍给赵**和孙**,事前孙**均不知情,只是按照赵**通知到现场签字,办证以及其他事项均听从赵**安排。
本案发生是因为赵**欠孙**的钱,参与犯罪是在为了使赵**尽快归还所欠债务,每次都是赵**直接打电话要孙**陪同自己去,而不是孙**约赵**,而且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双方并未在一起预谋,孙**只是被动地听从赵**的安排。因此,起诉书指称孙**与赵**事先预谋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用马自达3从李**处借款是否使用假手续,没有证据证明用该车抵押时使用假手续,且该笔借款的手续是具体是怎样签订的,案卷中的证据并不能反映客观事实。该笔借款手续几经修改,均不能证实马自达3轿车抵押时使用假手续。事实上马自达3和宝来等车辆都只是在原行驶证的车主姓名一栏通过用孙**的名字覆盖原车主的名字复印,实际车辆的行驶证仍然是原车主的,一般车辆行驶过程中,行驶证都是随车的,所以李**不可能不知道车主与借款人不符。因此可以认为作为借款人李**对此情况是明知的。
每次诈骗所得都是赵**直接拿走,赵**分给孙**只有两笔共12000元(在李**处抵押马三6000元,在王**处抵押逍客6000元),而其中还有孙**支付租车款4000余元。
孙**在案发前就已经主动退还王**40000元借款。王**通过李**找到孙**要求其还款时,王**并未报案,孙**也没有因为该款被赵**拿去而不愿归还,说明孙**还款的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二、孙**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和减轻情节。
1、被告人孙**系初犯。孙**之前从未受到过刑事处分,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记录,归案前表现良好,是初犯,没有前科劣迹,易于教育改造。
2、被告人孙**主观恶性较轻,对行为违法性认识不足。孙**原先并无在社会上行走的经验,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陷阱没有深刻认识。因为赵**欠他和其朋友的钱,为了让赵**尽快还清欠款,在急功近利的思想作祟下,才走上犯罪道路。主观上认为帮助赵**能够尽快让赵**还钱,存在违法性认识不足的情况。
3、被告人孙**参与犯罪时间较短、所起作用较小。孙**参与犯罪三起,都是在2014年二三月份,并且在犯罪中只是按照赵**的要求办理手续。
4、被告人孙**主动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孙**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5、被告人孙**在并未实际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寻找赵**无果,能够主动偿还受害人王**的钱,而且当时受害人并未就此报案,显示被告人孙**诚恳的还款态度,更说明孙**没有逃避责任。此行为应当作为酌情减轻责任的因素。
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理应惩罚,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孙**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辩护人:李钧
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五年三*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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