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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外地人张某在本地做装饰装修工程,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后经过辩护人的努力和法律沟通,公安机关最终未将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嫌疑人目前已经自由。
附:
律师意见书
XX县公安局:
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指派林安蜀律师为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提供辩护法律服务。经过律师三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相关案情,本律师认为:XX县公安局对张某案件定性为合同诈骗有失妥当,张某案不应当构成合同诈骗。
具体发表以下意见,供XX县公安局和XX县人民检察院参考。
一.张某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在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张某所在的广东南国鼎峰装饰有限公司是经过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是客观存在的,不存在虚构单位之说;张某与10名业主签订了真实的住房装修合同,共计收取34万元的装修款。张在签订合同之后,积极组织员工进行装修,不存在诱骗对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直到案发时,仅余5万元左右的工作没有完成,说明该公司具备履约能力且真实履行合同义务。嫌疑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二.关于嫌疑人“逃匿”的原因
本案有个重要的缘由是因为嫌疑人张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恋情,嫌疑人自己已经组建了家庭,但是在与杨某交往中产生了感情,因杨某与其他男人的亲密交往激怒了嫌疑人,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嫌疑人为泄私愤负气出走。嫌疑人的本意并非为占有客户的装修款而携款逃离,而是为了报复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使其着急,满足自己狭隘的心理需要。
三.本案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无论是嫌疑人与杨某之间的合伙或者债权债务纠纷,还是装修业主、材料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都完全可以按照一般民事纠纷来解决。杨某有意让公安机关做刑事立案,是为了尽快解决民事纠纷以节约成本实现其个人经济利益。
上述意见,希望贵单位能够重视。谢谢!
嫌疑人张某的辩护人:
林安蜀律师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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