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婚前财产协议

2018-02-18 admin Comments0

甲方: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身份证号码:XXX

乙方:李某,女, XXXX年XX月XX日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身份证号码:XXX

鉴于:

1、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为合法夫妻。

2、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 甲、乙双方约定夫妻财产权属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乙双方为明确财产权属,避免财产争议。现经过友好协商,就婚前、婚后的财产权属达成如下一致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登记在王某、李某方名下,位于上海市XXX区XX路XX弄XX号〔沪房地XX字(XXXX )第号〕归乙方所有(含室内家俱、家电等室内物品)。

第二条 王某名下股东账户内的股票(市值约人民币 万元)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 李某名下XX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 万元归甲方所有(账号: )。

第四条 李某父母赠与李某的奥迪牌轿车及牌照归乙方所有(车型:XXX ;牌照:XX )。

第五条 李某名下的基金(市值约人民币 万元)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 李某名下工商银行定投归乙方所有(约人民币 元)。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金银首饰及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第八条 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 万元。

第九条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薪金收入、投资收益、获得赠与等财产性收入)。甲、乙双方的各种支出由各自承担。

第十条 王某名下的其他财产(若有)归甲方所有,李某名下的其他财产(若有)归乙方所有。

第十一条 王某名下的债务(如有)由甲方承担,李某名下的债务(如有)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配合乙方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收到新的房产证5日内将本协议第三条、第八条约定的款项汇给甲方。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即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权属变更登记完成与否均不影响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均为清洁打印文本;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各自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您是否正在寻找认证合格的律师,维护你的权益?

联系我们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