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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地址:上海市XX区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胜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X,职务:总经理
地址:上海市XX区X弄X号X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cccXX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XX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X月X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原告经被告某业务员推荐,与被告胜X公司签订《投资管理协议书》,由原告向被告胜X公司投入理财资金XX万元,投资期限为一年,约定款项由被告管理并为原告进行投资,被告承担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在到期后返还原告本金。2014年2月,该理财合同到期,但是被告胜X公司却未归还原告理财资金XX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告,但是被告却以资金不足为由一直予以推诿。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201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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