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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的基本结构包括诉讼主体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应当列明第三人。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逐条按照“请求判决xxxx”的格式来写。事实与理由部分,先写明事实经过,再写明实体法和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施工合同纠纷一般涉及合同效力,实际施工人认定,挂靠,合同相对性,工程结算,审计,破产等法律问题。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北斗,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渝北区龙溪镇45号,身份证号510221199310252717,电话:15320343609
被告:江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2号10楼,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江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2号10楼,法定代表人:李四,职务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江渝会计事务所 电话:023-88256629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并支付2019年5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2、请求判决被告败诉后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订立钢结构施工合同,完成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万园之园小区开发。2019年4月30日,工程竣工结算,第三人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100万工程款。之后,第三人进入破产程序,无力支付工程款。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自己提供材料,自己支付工人工资。原告虽不具有资质,但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作为发包方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施工解释一》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施工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第214页阐述了立法者原意“《施工解释一解释》第26条第2款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解决由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在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因下落不明、破产、 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缺乏支付能力, 实际施工人又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即准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提起以发包人、施工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经查,发包方尚欠第三人上千万工程款。由此可见,原告有权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不得已诉至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渝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北斗
日期:2020-8-31
附:1、本起诉状副本2份
2、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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