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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2018-03-19 admin Comments0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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