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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6月1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我市率先转型跨越发展,确保政府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45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3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3件) ┌──┬───────┬───────┬─────────────────┐ │序号│ 名称 │发布文号和时间│ 废止理由 │ ├──┼───────┼───────┼─────────────────┤ │ │太原市二氧化硫│ │2012年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 │ 1 │排污交易管理办│ 第29号令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 │ │法 │(2002.9.19) │则(试行)》,且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由│ │ │ │ │山西省排污交易中心实施。 │ ├──┼───────┼───────┼─────────────────┤ │ 2 │太原市城乡建设│ 第67号令 │该《办法》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太原│ │ │档案管理办法 │(2008.12.4)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 ├──┼───────┼───────┼─────────────────┤ │ │太原市非本地户│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上升为地方性│ │ 3 │籍人口租赁房屋│ 第70号令 │法规《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 │ │ │治安管理规定 │(2009.6.10) │例》,且省政府也出台了《山西省流动│ │ │ │ │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内容更加具体。│ └──┴───────┴───────┴─────────────────┘ 二、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3件) (一)太原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规定(政府令第32号) 将第九条修改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拖曳机动车、粘贴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等措施,纠正、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二)《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政府令第37号) 1、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义务人未主动向社会履行公开义务的,权利人可以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导。”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第十五条规定公开义务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将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告知申请人。” 3、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权利人依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义务人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公开决定书送达权利人。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三)《太原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4号) 删除第三条第二款:“市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受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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