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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口岸特资转运管理暂行规定》等32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大连口岸特资转运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88〕157号公布;2010年市政府令第112号修正) 删除第五条。 二、《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大政发〔1990〕150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5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112号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修改为:“集体户口按宿舍地址立户,一地一舍为一户。” 三、《大连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大政发〔1991〕145号公布;大政发〔1997〕111号修正) (一)第五条修改为:“具备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检测、鉴定等资质的单位,方可从事危险房屋鉴定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大连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申请人从大连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名录中选取,并签订委托合同。”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在房屋鉴定结束后,须将鉴定文书及全部鉴定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相关检测鉴定规范和标准的报告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维修治理费用,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合理分摊。” (五)删除第十五条第(一)项,删除第(二)项中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危险房屋鉴定资格”、第(三)项中的“并取消其危险房屋鉴定资格”。 (六)删除第十六条。 四、《大连港港口治安管理规定》(大政发〔1992〕67号公布;大政发〔1999〕70号第一次修正;2002年市政府令第16号第二次修正;2010年市政府令第112号第三次修正) (一)删除第九条第(四)至第(九)项。 (二)删除第十二条。 (三)删除第十六条第(一)项中的“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其他条款规定的,由大连港公安局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大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大政发〔1993〕12号公布;大政发〔1997〕111号修正;2008年市政府令第95号第二次修正) (一)删除第六条中的“公园内各类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审批。” (二)第十九条中的“由城建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公园管理机构”修改为“由公园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六、《大连市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大政发〔1994〕81号公布) 删除第七条。 七、《大连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市政府令第3号公布;2010年市政府令第112号修正) 删除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八、《大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大政发〔1995〕71号公布;大政发〔1997〕111号第一次修正;2008年市政府令第95号第二次修正) 删除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 九、《大连市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1997〕90号公布)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禁止赠送、交换、买卖。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档案复制件的赠送、交换、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二)删除第二十八条中的“倒卖档案牟利的”。 (三)删除第三十二条。 十、《大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39号公布;2008年市政府令第95号修正) (一)第二十二条中的“须事先征得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应当事先征得市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开发管理办法》”。 (三)第二十六条中的“由道路、桥梁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大连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修改为“由道路、桥梁设施行政执法机关”。 十一、《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大政发〔1998〕52号公布;2003年市政府令第37号修正;2004年市政府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2011年市政府令第116号第三次修正) (一)删除第九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十一条中“或者交纳返工、补建工程费用,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返工、补建”。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单位,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并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第二十条修改为:“禁止占用、损坏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 (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经批准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必须补建的,应当先建后拆。不需补建的,由拆除单位给予产权人补偿。”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 十二、《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68号公布;2003年市政府令第37号修正;2009年市政府令第104号第二次修正) (一)删除第一条中的“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第三条修改为:“市及县(市)区、先导区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发展、推广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先导区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散装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三)删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删除第十七条第(三)项。 十三、《大连市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89号公布;2003年市政府令第37号修正 ) (一)删除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第七条修改为:“单位排放(含临时排放)垃圾、粪便,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排放。 “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倾倒或堆放,并按市政府的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因装饰、装修等原因产生的砂石、木料等废弃物需要排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排放。” (三)第十条中的“自备的垃圾容器内”修改为“符合要求的容器内”。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丢弃家具、办公用具、家用电器、自行车等大件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收集场所堆放。” (五)删除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六)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十四、《大连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31号公布)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从事检测。 “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二)删除第十五条。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39号公布) 删除第十条第(八)项。 十六、《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40号公布 ) (一)删除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大连市天津街商业步行街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市政府令第61号公布,2010年市政府令第112号修改) (一)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三)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劝阻或者予以制止。” (四)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步行街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区域内商业布局、功能定位、市容卫生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向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进行咨询,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予以积极引导。” 十八、《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53号公布) 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3个工作日”修改为“24小时”。 十九、《大连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2004年市政府令第47号公布,2008年市政府令第95号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在大连火车站地区设置各类岗亭、摊亭、摊点、公厕和市场选址,必须严格规划,报经区、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类岗亭、摊亭使用过程中,业主须保持设施整洁良好。” (二)删除第八条。 (三)第九条修改为:“在大连火车站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字)等设施,悬挂标语等宣传品,应当符合《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占用广场、道路或进行道路挖掘的,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和施工结束后,应清理现场,并恢复原状。”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山区人民政府、西岗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处罚。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处罚。” 二十、《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69号公布;2009年市政府令第104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市政府令第130号第二次修正)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二十一、《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66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中的“每季度”修改为“每月”。 二十二、《大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74号公布)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2006年市政府令第77号公布) 删除第三十七条。 二十四、《大连市仓储服务业管理办法》(2006年市政府令第81号公布;2008年市政府令第95号修正) 删除第十八条第(二)项中的“第八条第二款、”。 二十五、《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2008年市政府令第93号公布) (一)删除第七条中的“可行性研究”。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 二十六、《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2008年市政府令第98号公布;2015年市政府令第130号修正) 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二十七、《大连市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2009年市政府令第102号公布) 第七条修改为:“电网建设项目由电网企业根据电网规划并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十八、《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09年市政府令第105号公布) (一)删除第三十二条。 (二)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二十九、《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108号公布) (一)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十条。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程完工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四)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中的“第十八条”。 (五)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竣工结算书”、第(二)项中的“办理工程类别确认报告”。 三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1年市政府令第114号公布) (一)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斑海豹洄游期。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斑海豹及其生存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避开斑海豹洄游期。” (三)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 三十一、《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24号公布) 删除第八条、第十三条。 三十二、《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2015年市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现役义务兵凭义务兵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及轨道交通工具(旅游线路、跨区域近郊线路除外)。”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大连口岸特资转运管理暂行规定》等32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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