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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状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张振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汉族,28岁,身份证号:××××,住址:河南省虞城县。
诉讼请求
一、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750元;
二、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2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3日起算,暂计算至2014年6月17日);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3月份,经一个朋友介绍,原告认识了在夏邑县南环产业集聚区一厂房工地施工的包工头金某某,被告向原告要了两车沙子、一车石子,都是用原告的前四后八自卸车装载的,后来原告给被告卸载到工地上,供其在工地上施工使用,也经过收料员过磅验收,验收后原告找被告拿钱,被告说这两三天的我收了帐就给钱,经多次催要,原告总是没钱,原告一等就近一年。2013年12月17日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在出具欠条后数月,被告简直就是老赖,一再推迟还款,后来一直联系不上,经过多次周折,打听到被告的老家,数次到他家要钱,他都是不在家,造成原告感情上和经济上巨大损失,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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