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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申请人:金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河南省虞城县。
执行依据: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请求
一、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947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34.5元;
三、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已作出(2014)虞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内容如下:被申请人金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欠款利息合计9472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4.5元。2015年1月20日以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文书中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加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已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某
二 ○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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