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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地址:上海市XX区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墀X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地址:上海市XX区X弄X号X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投资款本金6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收益(以60万元为基数,按8.5%年/计算,自2014年X月X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原告经被告某业务员推荐,了解到墀X基金,其称该基金为保本型理财基金,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优质信用评级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等固定收益类项目,投资回报相对稳定。原告后与被告墀X公司签订《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等一系列文件,由原告向被告墀X公司购买稳健保本型理财基金60万元,投资期限为一年,预期年化收益为8.5%/年,被告墀恩公司承担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在到期后返还原告本金。2015年7月,基金到期,但是被告公司却未归还原告资金。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告,但是被告却以资金不足为由一直予以推诿。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201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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