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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即出租人)与××工厂(以下简称乙方即承租人),经双方商定,按以下条款订定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租赁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第一条: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以租给乙方为目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和使用租赁物件。
第二条: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租赁物件收据交付之日(包括第六条第3项为甲方所认为的交付之日)为起算日。
本合同一经订定,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要求解约或退租。
第三条:租金
1、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付租金给甲方,租金及其给付办法、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规定。
2、前项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收据交付之日,当实际成本(以下简称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应作相应的变更。
3、前项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及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收据交付之日,以外币百分之×年利率和人民币百分之×年利率计算)。
第四条:租赁物件变更通知
根据前条第2、3项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在租赁物件收据交付之日,或其后一星期以内,甲方以书面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9)、(10)、(11)、(12)项的变更,乙方承认上述通知中对租赁条件的变更。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件,并应确认甲方和附表第(2)项所记载的卖主(以下简称卖主)之间的租赁物件购买合同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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