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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住址:
委托代理人:荆华律师
电话:
被告:XX宝和嘉力XX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回报款 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3月,原告与长江XX有限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委托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其购买位于宝山区殷高西路XX号长江国际商贸中心商铺,面积为18.21平方米,总价为29万元,后委托长江XX购物中心公司统一经营,委托经营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原告与被告XX宝和嘉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由其对整个商场进行整体规划,重新装修并招商经营,约定前三年回报为4%/年计算,然后逐年递增至9%。但是,被告宝和嘉力公司并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且原告多次催告后仍不予支付。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已丧失对被告的信任,双方业没有继续合作的可能性,为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同时,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 XX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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