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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广东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XX号 “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XX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XXX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XXX”商标在-XXX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XXX,侵犯了原告第XXX号注册商标“XXX”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XXX
二零一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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