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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苟某某,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富锦嘉园
被告毛某某,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秦李庄
第三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
第三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一、判决第三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被告立即办理丰台区富锦嘉园房屋及本单元地下储藏室的所有权证书;二、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丰台区富锦嘉园房屋及本单元地下储藏室的过户手续;三、判决被告支付自2011年5月16日起每日300元违约金至办理过户止(至起诉之日为204300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16日,由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毛某某所售房屋为丰台区富锦嘉园号房屋,房屋成交价为一百七十五万元,原告交纳3万元,此房屋的地下室产权及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原告。原告在合同签订当天将首付款50万元交付陈淑敏。房屋的产权证由被告自行办理,所需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并在签署协议后两年内办理完毕,如在两年内未能成功办理产权证,视为被告违约,被告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拒不办理产权证。该房屋系被告所在村庄进行旧村改造置换而来,被告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及置换新村住宅协议书》,现在该楼盘住户早已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依法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5月29日
责任编辑:米、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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