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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刘君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2:中介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三方于2014年2月16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2、被告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万元;
3、被告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 2月16日,原告与被告1通过被告2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按照合同及协议的约定,被告1自愿出资350万元购买原告名下房屋。并同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即2014年6月16日之前),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过户前被告1需要向原告支付首付款207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一直依约履行,但是被告1并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且已经超过15日,依据《补充协议》第四条的规定,被告 1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被告1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因为被告1的根本违约,使得原告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而现在房价下跌,即使降价到280万元房屋也很难卖出,原告损失惨重,但被告1却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无奈原告诉之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由被告1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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