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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 一、《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1月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 二、《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2005年9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 三、《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6年9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 四、《哈尔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10年4月1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布,2016年12月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正)。 五、《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督办法》(2012年8月1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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