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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人民防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将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在风力五级以上天气,或者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施工单位应当暂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四、删去第十一条。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运输煤炭、砂石、垃圾、渣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六、删去第十三条。 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绿地内的泥土应当低于边缘石或者步道板等围挡十厘米以上,对高出的泥土应当进行清除。 “街路两侧的行道树坑应当用卵石、铁箅或者植草进行覆盖。” 八、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风力五级以上天气,施工单位未暂时停止道路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暂时停止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暂时停止单建式人防工程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暂时停止道路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暂时停止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暂时停止单建式人防工程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露天从事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砂石、垃圾、渣土、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硬质覆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三、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扬尘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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