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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周元,男,1967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星湖路39号。
上诉人周元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OO3)南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元称:其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作出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而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原审法院却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以及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作出的44062214(2002)第C0039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仅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周元仅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振东
审 判 员 岑牛富
审 判 员 王滑明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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