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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派出单位):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甲方)因工作需要与_________(乙方),签订本派用员工合同。
第一条 人员招录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派用员工的岗位、数量、条件、到位时间、使用期限等基本要求和情况,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负责招收、筛选人员,按商定的比例推荐给甲方,由甲方采取一定考察程序,确定录用人员。
第二条 关系管理
派用人员派用后,人事劳动关系保留在乙方。派用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不转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
第三条 工资待遇
派用人员的工资待遇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工资水平和派用人员的认可意见确定最低保障工资线,由甲方按月支付给派用人员本人。若甲方需要乙方代理支付派用人员工资时,由甲方在每月15日前划转给乙方,由乙方代付。
第四条 社会保险
甲方应根据国家的规定为派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及有关的社会福利基金。甲方直接支付派用人员工资的,由甲方负责向有关机构直接缴纳;甲方委托乙方支付派用人员工资的,甲方每月15日前将保险金划转乙方,由乙方负责向指定机构代缴。
第五条 管理费用
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甲方应在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商定的派用人员管理费用。
第六条 解除派用
派用期间派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派用人员,并将该派用人员退回乙方,由乙方与派用人员解除派用关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用工基本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极坏影响的;
4.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解除合同
派用期间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派用合同:
1.甲方未能根据甲乙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派用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及有关社会福利基金的;
2.甲方不能按时划转乙方外派人员管理费用的;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其他原因需解除派用关系的。
第八条 变更合同
本合同约定事项,若违反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条 争议仲裁
派用人员与甲方发生用工争议,或甲乙双方发生派送争议,应先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补充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_________省有关规定执行,双方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事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一并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自动延续。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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