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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区公安分局:
报案人:河南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mm
犯罪嫌疑人:均mm
我是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9年9月10日均mm和郑州市xx家具制造厂向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均mm系郑州市xx家具制造厂法定代表人的弟弟),委托我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整(现金),借款期限自2009年月起至2009年月止,还款日期为2009年月,借款用途为购买生产家具。并签署了《委托担保协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反担保保证合同》。其中《反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2009)xx保字001号,保证人为陈mm。2009年11月10 日,均 mm在还款期内未能偿还借款,我公司为借款人代偿了本息等金额。在我公司向保证人陈mm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已经代偿借款及相关因履行借款而发生的其他费用时,陈mm称自己从未签过编号为(2009)xx保字001号的《反担保保证合同》。能够确定的是,均mm为了骗取借款达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了《反担保保证合同》书上陈mm的签名。随后,我公司的两名直接责任人东mm、宏mm突然不辞而别,未向公司提出任何书面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其后从二人的行为判断与均mm共同预谋诈骗我公司。
现均mm不知去向,我公司无法联系到他,打电话到郑州市xx家具制造厂,其负责人(即均mm的哥哥)称,公司从未委托过均mm借款用于购买生产家具,均mm冒用其家具厂的名义向我公司借款的行为他毫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均mm在与我公司签订合同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我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骗取我公司人民币五万元整,给我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公司请求公安机关主持正义立案侦查,将恶意诈骗我公司钱财的犯罪嫌疑人均mm缉拿归案,返还财产,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河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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