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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 ,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棠德东二街XX号XX房
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旭锋
被告:广州XXXX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电话:34XX0317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原告信赖利益损失人民币XX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0月6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约定:原告认购由被告开发的XX号单元,原告需向被告交纳人民币两万元;双方还约定:房屋总价款人民币XXX万元,在被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该款自动转为该单元之定金,然后被告向原告出售该房屋。
2005年10月6日,原告按照约定交纳了人民币两万元,2007年7月24日,被告取得了该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字第:2006XXXX)。被告在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之后,并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出售该房屋。原告在得知被告已经取得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多次前往被告销售部门要求其继续履行双方原来的约定,向原告出售该房屋,被告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的《认购书》,但是双方已经对XXXX号房屋的认购事宜达成了明确的意向,即:原告向被告认购XXXX单位,原告需要向被告支付人民币两万元,在被告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该款自动转为该单元之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售该房屋。因此,双方已经就该房屋的认购达成了口头认购合同,原告所提交的定金收据足以证明。因此被告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继续履行认购合同的约定。如今被告受高额利润的驱动,恶意促使双方合同不能订立,其行为已违反先合同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原告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的过错导致商品房购销合同未能订立的,其作为有过错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诉请贵院,依法准如所请。
此致
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代书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旭锋
20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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