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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河北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我担任其诉XXX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只要原告依约完成了产品的交付,被告就应无条件付清全部货款。
2012年12月12日,双方签订了100套太阳能路灯销售合同,合同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书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产品运抵现场次日付清全部余款。2012年12月6日,原告依据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向被告交付了全部产品,并经过了被告方人员宋XX的签字确认。
鉴于此,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产品交付义务,被告应当于2012年12月7日付清全部185000元货款。
二、被告支付货款是先合同义务,与原告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均无因果关系。
根据合同义务履行顺序的约定,较原告的提供售后服务、产品质量问题等,被告支付货款是先合同义务,被告对此也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
况且,原告提供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并获得了被告良好的反馈意见评价,被告更没有向原告提出过产品质量问题。
三、被告还应依约、依法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须每日承担未付款额0.5%的违约金。实际上,被告每笔付款均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应当依约、依法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付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约定付款日期2012.11.12012.12.7
约定付款金额9000095000
实际付款日期2012.11.22012.11.282013.2.62013.11.2
实际付款金额50000400003000020000
尚欠金额45000
综前所述,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45000元尾款以及逾期付款部分的违约金。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王向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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