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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为本案的代理律师,通过法庭调查及开庭双方举证质证,使本人对该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因被告严重违约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该合同及依法返还原告缴纳的代理费用286000元,依法有据。依据双方合同签订第一条之规定:被告要负责找齐申报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证书,申报材料,最终达到资质公示的阶段【取得资质证书】,即为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第三条约定原告负责办理资质所需的营业执照、办公场地、接待领导考察等,凡是涉及到办理资质所需人员证书的问题由被告负责找齐,包括涉及到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也均有被告负责协调找齐,最终达到资质公示的阶段为被告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2、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12年10月15日合同签订截止到贵院起诉时,两年多的时间里,被告基本的申报材料工作都没有向相关部门申请,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找齐相关人员证书到起诉时都没有找齐,更没有办理申报工作、劳动关系建立、劳动保险缴纳的相关工作,根本谈不上达到资质公示的阶段。原告多次询问被告代为申办资质情况,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合同约定履行期满后,被告竟以人员报名和考试问题延期进行推脱,并承诺尽快取得全部合格个人证书,保证原告拿到资质。但如被告所陈述相关人员需要考试,根本不可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取得资质证书。双方合同签订时被告承诺不需要考试申报,被告本身就是代办资质机构,有相应的人员证书不需要再考试,如果需要考试,原告也不会和被告去签订上述合同,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根本不可能取得相应资质,被告违约事实清楚,再明知不能办理资质的情况下还于2013年3月28日以缴纳保险费的名义向原告索取36000元的费用,属于严重违约,恶意骗取相应费用。
3、被告所提交的相关证书和花费单据不能证实为原告申报资质所花费,被告的申报工作需要在取得全部资格证书后在网上申报,本案中被告自始至终没有出具为原告申报资质所提交材料的相关证据,原告所提交的相关人员证书也不能证实是用于原告公司的资质申报,在合同履行期满后也没有达到资质公示的阶段,被告所陈述的花费报名及考试费用的答辩不能成立,被告违约事实清楚,应当返还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被告给原告出的关于办理资质的延期说明,证实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配合协作被告的申报工作,资质没有办理的原因是由于被告单方造成的,被告也承诺抓紧补救,保证拿到资质。以上说明已经充分说明被告的违约事实,也证实找齐相关人员证书和参加考试取得证书之间的矛盾之处,证实被告从延期办理到故意推诿再到最后在无法办理的情况下,将申办资质的事情置之不理的情况,给原告造成业务开展的被动和经济损失。
5、本案中所有的代理费用286000元均依被告老总宋继峰要求打入其个人及公司工作人员名下,没有转入公司财务账号,被告也没有给原告出具任何发票,没有证实上述款项已经转入公司的财务账目,原告认为被告个人宋继峰应当对上述款项转入公司账号提供证据,反之应当对原告的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合同签订后近三年的时间仍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面对原告的催促从不断推脱到置之不理,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审判长对代理意见予以考虑,依法客观公正的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孙宗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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