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合同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保定A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现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审议:
一、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原告将A公司列为被告于法无据。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对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中,由原告提供的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附件、协议书可知,被告A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也就是说,A公司并非原告出示的合同或协议的任一方。根据合同相对性的法律原则,A公司并没有支付该合同及协议约定的工程款的义务,更无违约责任可谈。所以,原告将A公司列为本案被告,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是错误的。
二、原告对A公司的诉请已过两年诉讼时效。
A公司在本案答辩状中,已明确申明,自2009年东利铸造车间项目工程完工至原告2012年7月16日起诉,在此期间原告恒建公司从未向A公司主张过权利。所以原告的诉请不应再受法院保护。
三、原告提供银行入账通知书和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此诉请A公司支付工程款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原告提供的银行入账通知书和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说明A公司曾经给原告汇过款,并不能以此就认为被告A公司仍欠原告工程款。所以,原告据此银行入账通知书和增值税发票作为诉请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同样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被告A公司认为原告向A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其诉讼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在此,我们希望法庭予以明查、分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