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 陈海洲律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XX路XX号XX大厦XX室
联系电话:XXXX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何成光变更强制措施(变更犯罪嫌疑人何成光拘留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受何成光妻子王颖的委托,申请人依法提请将何成光从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何成光家属愿为何成光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何成光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并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其进行取款和提货都是经过授权和合法的。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非欺诈行为,应该立即将其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三、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其和加纳客户之间的生意往来,对方都是知情的。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四、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都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因此,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嫌疑人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因此,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何成光变更拘留为取保候审!
此致
浦东新区公安分局
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XXX年XX月XX日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