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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就股份公司拟任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声明和保证
本公司就拟聘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下述候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任职资格事宜,特此向××律师事务所声明和保证如下:
上述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没有《公司法》中所禁止的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担任国家公务员。
本公司保证:上述陈述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性说明。如果违反上述陈述和保证,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有限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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