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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合科泰电子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新亚洲国立大厦A座四层,法定代表人:陈进财。
委托代理人:阎庆律师,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翰森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住址:九江市出口加工区内,法定代表人:黄旭锋。
申请事项:参与被执行人翰森科技(江西)有限公司全部资产的分配。
事实与理由:
浔阳区人民法院(2012)浔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确认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享有货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等债权,至2014年3月1日共计383720元人民币。
上述执行程序开始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案件众多,其财产已经不能清偿申请人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现有的房产等财产已被法院查封,进行整体拍卖。鉴于此,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297条、298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
此致
浔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合科泰电子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xx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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