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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区汇泉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关俭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星红,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伍 彬,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市汇泉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财联大厦十八楼。
法定代表人:关俭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 彬,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仲元,区长。
委托代理人:冼树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少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祖炎,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伟斌,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邓联斌,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镇长。
上诉人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南海市汇泉发展有限公司因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南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和南海市汇泉发展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向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但被上诉人未予答复。2000年11月27日,上诉人再次向被上诉人催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催办行为可以视为上诉人再次提出了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但被上诉人仍一直未予答复。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未予答复的,其起诉期限为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期限为三十日,故上诉人于2000年11月27日再次提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后,对于被上诉人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如要向法院起诉,应当在向被上诉人递交申请后届满三十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但上诉人于2002年8月28日才向原审法院起诉被上诉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其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品 图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允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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