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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政府规章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分别予以修改: 一、对《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159号令)作出修改 1.删去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2.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办理按照国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南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188号令)作出修改 1.将第八条修改为:“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和设计方案,由公园建设单位按照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建设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 2.删去第九条、三十四条。 3.删去第十条中的“、施工”。 4.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公园绿地的,按照城市绿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以及设置游艺、游乐、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景观相协调。” 6.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公园绿化工程设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城市绿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设计单位予以处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可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证明”。 四、对《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办法》(第278号令)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由专业的养护单位实施移植;”。 五、对《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280号令)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四)项。 六、对《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288号令)作出修改 将第十六条中的“人防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修改为“人防工程开工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 七、对《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289号令)作出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四)项中的“施工合同(含分包合同)、监理合同、”。 2.将第十七条中的“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向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办理下列备案”修改为:“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合同管理、开工(含分包)节点控制和建设过程市场管理,并向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办理下列备案”。 删去第(一)项。 八、对《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304号令)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二)项。 九、对《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第307号令)作出修改 1.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项。 2.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十、对《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314号令)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中的“、检定(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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