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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曹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
被告:邓某,男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曹某在被告邓某开设的磨具厂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保,2011年7月2日原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被告没有购买社保造成原告巨大损失,依法向本院提前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邓某赔偿原告医药费312665.58元,住院伙食费补助费28500元,工伤期间工资39900元,住院到出院的时候停工留薪的工资3999元,一级伤残护理费62700元和一级伤残补助费56700元,抚养费66000元,一级伤残补助688080元,共计2046545.58元(珠海市社保基金中心已支付部分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自2011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小计35700元(17个月.2100元/月),原告直受伤之日(即2011年7月2日) 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的工伤医疗期间的维护费小计62700元(19个月*3300元/月)。以上两项费用共计98400元,被告予以确认,现双方同意被告实际支付65000元解决,于签署调解书之日支付人民币30000元,余款35000元于2014年1月30日前支付完毕,关于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先行支付的部分双方同意另询法律途径解决。。
二、本案诉讼费5元,由被告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益
审判员: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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