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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汝瑞诉佛山市高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

2018-02-18 admin Comments0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区汝瑞,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棠美村441号。



委托代理人:崔建珍,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亚炎,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荷香路443号。



法定代表人:梁以强,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东,佛山市高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干警。



委托代理人:李德刚,佛山市高明区公安局法制科干警。



第三人:区汝仁,男,汉族,1983年7月18号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棠美村。



委托代理人:黄永涛,广东可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 津,广东可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区汝瑞因诉佛山市高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2)明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汝瑞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原审法院依照这一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欧汝瑞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小 芸



审 判 员 麦 均 兴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允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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