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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福春,男,,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系北京春鹏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5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5)第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王福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 12月间,被告人王福春在担任北京春鹏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了偷逃税款,通过王燕(现在逃)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北京春辉凯莱物资销售有 限公司为北京春鹏盛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税款额共计人民币47 941.17元,后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福 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书证,被告人王福春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春无视 国法,为达到偷税的目的,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福春犯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王福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福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秀芹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解文静
书 记 员 童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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