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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
定作人: 签订地点:
承揽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加工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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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物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报酬 │
│ │ │ │ ├──────┬──────┤
│ │ │ │ │单价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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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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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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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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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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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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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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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提供日│消耗定│
│ │ │ │ │ │期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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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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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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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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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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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四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第五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日内答复。
第六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第七条 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
第八条 加工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九条 加工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十条 加工物的交付方式、期限及地点:。
第十一条 加工物的验收标准、方法、期限及地点:。
第十二条 承揽人对加工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十三条 定作人应在年月日前向承揽人交付定金(大写)元。
第十四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五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二)。
第十七条 定作人违约责任:。 承揽人违约责任: 。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
│ 定 作 人 │ 承 揽 人 │
│ 定作人(章): 住所: │ 承揽人(章): 住所: │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传真: │ 电话: 传真: │
│ 开户银行: 账号: │ 开户银行: 账号: │
│ 税号: 邮政编码: │ 税号: 邮政编码: │
│ │ │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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