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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权XX,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代县xx矿业有限公司职工,甘肃省嘉峪关市人,住代县县城。电话:xx,身份证号:xx
被申请人:代县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xx 职务经理
地址:代县聂营镇xx
电话: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3129元(3681元×9月)。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第二次手术费10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66258元(9年×3681元×2倍)。
事实与理由:
2006年3月申请人应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14年7月1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作业时,因躲避滚落的管道时,摔倒导致左退受伤,经忻州现代医院诊断为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2014年11月20日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2014年12月31日申请人经忻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在申请人工伤治疗期内,还未进行第二次手术,被申请人单方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而且未对申请人作出相关的工伤待遇与补偿。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以上仲裁请求,望依法裁判。
此致
代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权XX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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