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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陈XX,女,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1198XXXXX,住浙江省宁波市XXXXXXXX号。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XXXX店,经营场所: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XXX,注册号3302126XXXXX。该店经营者:XXX,联系电话:XXXXXXX。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6月份、8月份、9月份1-10日的工资21000元【9723+10128+(2500÷21.75×10=1149)】;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1554元(自2014年4月1日—2014年9月10日止,共计5个月零10日,即10000+10000+10000+10000+10405+1149=51554)。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4年3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会所经理,双方约定月薪为12500元,每月发固定工资10000元,其余作为奖金年底发放。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4年9月10日。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通过第三方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保,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申请人2014年3月份至5月份工资,现金发放的形式支付了7月份工资,剩余6月份、8月份工资没有发放。2014年8月31日,被申请人按双方约定,调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由会所经理调整为顾问岗位,工资也调整为月薪2500元。2014年9月2日,申请人查出怀孕,为此提出辞职,并于2014年9月10日辞职。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讨拖欠的工资,但被申请人拒不支付,鉴于此,特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合法请求。
此 致
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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