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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2018-02-18 admin Comments0

申请人:张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经常居住地住址北京市XX区XXX镇XX小区XX栋X单元XXX室,户口所在地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号楼X门XXX室,被申请人原测试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郭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XX路XX号X号楼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请求事项:

1、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按经理级别核算的2013年11月12日至2013年12月18日和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23日两次出差的差旅补助款差额5840元。

2、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两次出差期间的加班费2850.95元。

3、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出差期间加班费的25%经济补偿金712.74元和拖欠2014年1月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1500元,共计2212.74元。

4、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未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差额15938.45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2011年12月14日起入职被申请人公司,担任测试工程师一职。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签订三次劳动合同。双方于2012年12月7日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2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申请人薪酬待遇为基本工资2660元/月、月绩效考核工资额度为1140元;双方于2013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从2013年4月1日起,申请人的基本工资调整为3850元/月、月绩效考核工资额度调整为1650元(即工资总额的30%)。双方于2013年12月5日第三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13日,薪酬待遇为基本工资4200元,月绩效考核工资额度为1800元。

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发放劳动报酬的方式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通过银行卡发放,电脑补贴和午餐补贴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2日至2013年12月18日和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01月23日两次出差至江西某公司做软件测试工作,在此期间和之后,被申请人存在多种侵害申请人合法劳动权益的行为:

一、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两次出差的差旅补助款。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对外职位是技术中心产品质量经理。根据被申请人规定,差旅人员部门经理(含总裁助理)B类地区(全国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住宿费标准为300元/天、一般员工B类地区住宿费标准为200元/天,出差人员住宿费超出部分,原则上由本人自理,住宿费节余部分,50%归于自己;差旅人员部门经理(含总裁助理)B类地区餐费补助标准为100元/天、一般员工B类地区餐费补助标准为60元/天。

申请人出差期间住宿费情况如下:2013年11月12日至11月30日,共19天,每日实际住宿花费83.00元;2013年12月1日至12月17日,共17天,每日实际住宿花费83.00元;2013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共6天,每日实际住宿花费75.50元;2014年1月1日至1月22日,共22天,每日实际住宿花费75.50元。

201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了两次出差的报销费用和差旅补助款,但是差旅补助级别按普通员工级别核算,未按照经理级别核算,导致两者差额高达5840元。

二、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两次出差期间的加班费。

两次出差期间,江西某公司均要求申请人加班。申请人共加班122小时,被申请人已安排申请人调休64小时。截至本仲裁申请提起之日,被申请人尚有58小时未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其中包括2013年11月22小时、2013年12月30小时和2014年1月6小时。

三、被申请人存在拖欠申请人工资的现象。

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18日才支付申请人2014年1月、2月期间的工资,按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已经构成拖欠2014年1月工资。

四、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014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调出人员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事项截至2014年2月28日解除;同时申请人的工资结算至2014年2月28日。2014年2月26日,申请人在《调出人员通知书签收回执》上签字。

2014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确认2014年3月1日起(含)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申请人支付解约补偿金13401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特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向申请人支付按经理级别核算的2013年11月12日至2013年12月18日和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23日两次出差的差旅补助款差额5840元。

若按普通员工级别核算住宿费,申请人可得住宿补助费3849元,若按普通员工级别核算餐费,申请人可得餐费补助3960元,即按普通员工级别核算出差补助款,申请人总计可得差旅补助款7809元。

若按经理级别核算住宿费,申请人可得住宿补助费7049元,若按经理级别核算餐费,申请人可得餐费补助6600元,即按经理级别核算出差补助款,申请人总计可得差旅补助款13649元。

如上,按经理级别核算差旅补助款与按普通经理核算差旅补助款的差额为5840元,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按经理级别核算的两次出差的差旅补助款差额5840元。

二、向申请人支付两次出差期间的加班费2850.95元。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申请人未调休的加班时数均在工作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因此申请人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收入÷21.75÷8)×150%×N;所以,申请人的加班费共计为:(5500÷21.75÷8)×150%×22+(5790.33÷21.75÷8)×150%×30+(6000÷21.75÷8)×150%×6=2850.95元。

三、向申请人支付拖欠两次出差期间的加班费25%经济补偿金712.74元和拖欠2014年1月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1500元,共计2212.74元。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出差期间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712.74元(2850.95×25%),和拖欠2014年1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6000×25%),共计2212.74元。

四、向申请人支付尚未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差额15938.45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电脑补贴、午餐补贴和被拖欠的加班费。根据申请人的工资单和加班申请单等文件计算,申请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5867.89元。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经济赔偿金数额为:5867.89×2.5×2=29339.45元。由于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3401元,所以被申请人还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15938.45元。

综合上述各项,申请人故请求劳动仲裁院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6842.14元。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合法的劳动权益,请求劳动争议仲裁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审理和裁决,希望裁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张某

2014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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