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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女,汉族,住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300元/月×10个月=43000元;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12元/月×24个月=24288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14年1月1日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5个月22781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08年至今的年休假工资合计为4300元/月÷21.75×2×32=12652.8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2004年3月起就在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其前身是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后经改制成为现在的XXXXXXX有限公司)包装车间上班,其职务是打字员。工作上,申请人一直积极主动,兢兢业业,很好的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自加入该公司以来,被申请人从来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请人得知实情后,多次与被申请人部门主管领导协商,要求补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而被申请人部门主管领导均予以回避和拒绝。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迫于无奈,申请人不得不解除了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还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既然被申请人继续聘用申请人,就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被申请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申请人在上班期间,从来没有休过年休假,用人单位也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给申请人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失业保险条例》、《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特申请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等。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支持申请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此致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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