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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人):张三,女,汉族,出生年月日,地址,现被羁押于xxxx看守所。
被答辩人(原告人):李四,男,汉族,出生年月日,地址,系死者李xx的父亲。
被答辩人(原告人):王五,女,汉族,出生年月日,地址,系死者李xx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2011年2月18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状如下:
第一、答辩人不属于刑事侵权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李xx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
⒈答辩人与被害人李xx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内容(略)
⒉答辩人发展被害人李xx进入传销组织,不构成刑事侵权行为。
具体内容(略)
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真凶钱某、张三限制被害人李xx的非法行为,与答辩人的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具体内容(略)
第三、答辩人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愿意做出相应的补偿。
具体内容(略)
第四、原告人提出的35万元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具体内容(略)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本着解决社会矛盾并抚慰原告人的原则出发,答辩人愿意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尽自己的努力作出相应的补偿。答辩人再一次呼吁司法机关,注意到是逍遥法外的真凶制造了今天的悲剧,希望能够将其捉拿归案。同时,答辩人也向原告人表示歉意,愿意弥补自己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并支持原告人向有关部门请求缉拿真凶、惩办凶手、讨还血债。
此 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张三
二○一三年xx月xx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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