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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接受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安排高玉勇作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援助律师,依法参与本案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就法庭查明的事实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应当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二、原告所要求的民事赔偿合理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陈 XX、陈XX、陈XX、陈XX、陈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08673.58元。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陈XX身受重伤失去劳动能力,致使周XX失去了宝贵的生命,留下年迈的父母无人照顾,以及尚未成家孩子,给整个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身心、精神的重创。受害者母亲得知女儿的死讯后忧伤过度,茶饭不思最后郁郁而终。鉴于此,望法庭明察判决赔偿原告(陈XX、陈XX、陈XX、陈XX、陈XX)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0元,综上共计128673.5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20.2元。数额来源依据为:山东省XXX县人民法院(XXXX)济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综上,代理人以为,附带民事被告在案发后,置原告的亲属伤势危重于不顾,四散潜逃。归案后,又对附带民事原告的伤痛、死亡以及损失不闻不问。其主观恶性之深浅、悔罪态度之有无昭然若揭。刑事责任固不可免,民事责任亦难辞其咎。请合议庭明察!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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